行業透視
開食肆,食物安全與中央廚房要預備什麼?
在香港開設食肆,食物安全與牌照是開業前必須處理的法定程序。本文整理食環署發牌要求及《食物安全條例》的備存紀錄規定,協助經營者掌握從申領牌照到中央廚房運作的準備重點。
本文重點
籌備食肆,經營者往往先構思選址與菜單,然而法定發牌與食物安全要求才是開業的前置條件。事實上,香港的食物業發牌與食物安全規管分由不同法例處理,準備工作須同時兼顧。此外,若採用中央廚房模式統一生產再分派分店,涉及的牌照類別與一般堂食食肆並不相同。
開業前須先申領食物業牌照
根據《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》(第132章)及《食物業規例》(第132X章),任何擬經營食物業的人士,必須申領由食環署簽發的正式食物業牌照[1]。食肆若涉及出售膳食或非瓶裝不含酒精飲品、供在處所內食用,須領食肆牌照;而配製食物供處所以外地方食用(即外賣或中央廚房模式),則須領食物製造廠牌照[1]。然而,食物業處所須符合法例訂明的安全及衞生標準,才會獲發牌照[1]。
暫准牌照可先開業 六個月內補辦正式牌
為方便食物業盡早開業,食環署推行暫准牌照制度。處所如符合衞生、樓宇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基本規定,會獲發有效期六個月的暫准食物業牌照,持牌人須在期內履行所有尚未符合的規定,才可獲發正式牌照[1]。此外,2023年3月食環署推出兩項新措施,包括引入「專業核證制度」作為申領正式牌照的額外選擇,食肆及食物製造廠申請人可選擇以「先發牌、後審查」方式簽發正式牌照,據年報所述可將申請期縮減約兩星期[2]。
中央廚房模式須領食物製造廠牌照
若經營者計劃以中央廚房統一生產、再分派至各分店,該生產場所屬「食物製造廠」性質。申請須提交標準表格(FEHB 94)、符合政府租契條件的聲明書(FEHB 192),以及三份按比例繪製的建議設計圖則[1]。事實上,圖則須列明食物室、食物處理及貯存、衞生設施、排水等佈局,發牌當局亦會諮詢消防處等相關部門[1]。下表比較兩類常見牌照的適用情況。
| 項目 | 食肆牌照 | 食物製造廠牌照 |
|---|---|---|
| 適用經營 | 出售膳食供處所內食用 | 配製食物供處所以外食用(外賣/中央廚房) |
| 主要法例 | 《食物業規例》(第132X章) | 《食物業規例》(第132X章) |
| 發牌當局 | 食物環境衞生署 | 食物環境衞生署 |
| 共同要求 | 符合衞生、樓宇安全及消防安全規定 | 符合衞生、樓宇安全及消防安全規定 |
資料來源:食物環境衞生署《各項牌照》及《食物製造廠牌照申請指南》[1]。
食物安全條例要求備存進出紀錄
《食物安全條例》(第612章)已於2012年2月1日全面生效,設立食物追蹤機制,包括食物進口商和分銷商登記制度,以及規定食物商須備存食物交易記錄[3]。根據條例第21至24條,任何在經營業務過程中進口或獲取食物的人士,須備存為其供應食物的交易記錄;以批發方式供應食物者,亦須備存其採購食物商號的記錄,違例最高可被判罰款10,000元及監禁三個月[3]。此外,食物製造商在購入原材料時,同樣須備存相關交易記錄,以便追溯來源[3]。
委任衞生經理與衞生督導員
為加強持牌食物業處所對食物安全的監督,食環署自2005年起推行衞生經理及衞生督導員計劃[3]。大型及/或製造高風險食物的食物業處所,須委任一名衞生經理及一名衞生督導員;其他處所則須委任一名衞生經理或一名衞生督導員,負責協助監察日常營運及管理[3]。相關人員須具備相關資歷,包括接受由本地院校或機構提供、並獲食環署認可的訓練課程,或食環署提供的免費衞生督導員訓練課程[3]。
參考資料
- 各項牌照(食物環境衞生署)(fehd.gov.hk)
- 優化食物業牌照制度 — 專業核證制度(食物環境衞生署)(fehd.gov.hk)
- 立法會八題:確保食物安全(政府新聞公報)(info.gov.hk)
- 品質控制(美心集團機構餐務)(maximscatering.com.hk)